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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管理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22年11月16日 13: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严 明学术纪律,弘扬与践行“明德弘毅、博学笃行”的校训,根据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 〔2009〕3 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 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 号)的 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山东管理学院为署名单位申报课题、 申请成果奖励、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所有人员,包 括全体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兼职人员、在册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指涉范围

    第三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兼职人员、学生在从 事学术活动时,应坚持尊重知识、科研诚信、锐意创新的学术风 气,树立崇尚科学、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 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 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 过程中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 术成果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 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 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结论、文献引用证明、 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 调查数据和实验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引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或伪造文献资料;外文作品翻译改写 为自己的研究内容,而不加注释的行为等。

    (三) 伪造、篡改、虚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学术成果: 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等,在填 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伪造 或篡改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业绩以及专家鉴定、证书及其 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 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 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 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五) 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提 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 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六)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为他人代写论文:在撰写学位论文、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过程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 写论文等行为。

    (七) 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 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设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八) 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 及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等,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 行不当学术评价,损害学术公正等行为。

    (九)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 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 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十一) 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十二)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六)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八) 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 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 取消学位;

    (五)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 处分;

    (六) 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机构和调查程序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和处 理的最高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社 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兼职人员和学生学术 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 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 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 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对学术不端 行为进行调查与鉴定;

    (三) 根据调查情况、工作小组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 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 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要求举报人以书面方式实名 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 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或者已在一定范围内 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主动披露) 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 员会也可视具体情况和情节严重程度,主动立项调查处理。

    第十条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学术委员会 或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遵循回避原则:

    (一) 本人为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二) 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亲属或者师生关系(指导教 师和班主任、辅导员必须遵循回避原则,一般任课教师可向调查 组说明师生关系后,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 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存在合作关系;

    (四) 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接到举报之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组成 3-5 人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举报材料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听取被举 报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并以书 面形式上报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对准备正式受理进行调查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举报人。举 报人如有新证据,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可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二条对决定正式进行调查的举报,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 员会聘请 5-7 名相关学科的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调查组参与调 查。被调查行为涉嫌违规违纪的,调查组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 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 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 证人、询问当事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有必要的, 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 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且该争 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 为时应遵循合理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遵守相关 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当事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进展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 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 认和理由以及调查结论等。

    第十七条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 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可听取调查组的汇报。调查结论和处理建 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 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 人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经调查认定,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等行为的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 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意见及调查材料一并提 交院长办公会, 由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复审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 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术 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审申请。

    异议和复审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审申请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复审结论做出后,书面告知被举报人。需要改变 原处理决定的, 由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复审决定,当事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 议或者申请复审的,不予受理;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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