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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管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2020年01月02日 19:24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实现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高等教育的需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这也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出 发点和归宿。

    第三条教学是学校坚定不移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的关系,坚持在本专科各层次上办出自己的水平和特色;正确处理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关系,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以及为社会服务的关系,坚持教学为主,科学研究、社会活动、生产劳动等统筹安排,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于教学需要。

    第四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创造和维持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育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第五条教师应努力学习教育法规及有关教育文件,学习先进教育理念,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教书育人工作。非教学人员,都应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紧紧围绕教学需要,热情、高效地为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检查教学任务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非经规定程序,人才培养方案不得擅自变更改动。

    第七条新生入学前,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做好方案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应先提出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要求和具体实施办法,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院长主持下具体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各专业课程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不得任意增减、更替、停开或合并。凡开设的选修课,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逐步做到系列化,使学生有选择余地。

    第十条各门课程排列,应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安排。课程开设的先后顺序,要根据各科间的内在联系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做到科学性、渐进性和连续性相统一。

    第十一条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一)确定主讲教师;

    (二)选、编好合适的教学大纲;

    (三)选、编好适用的教材;

    (四)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要准备;

    (五)有作业、考核、实训等方面的可行计划;

    (六)其他有关准备工作。经二级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确定已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二条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各二级学院还应针对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专业方向。过偏、过窄的知识领域一般不宜设课,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选修课一般不开设。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 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把握,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 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选修课的开设,由各专业教研 室主任确定,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开设一门新的必修课,须十分慎重,既要符合培养目标,又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基本具备教学条件的情况下,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应积极鼓励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知识、新理论、新技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开课,也应及时吸收到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实验课、实训课开设参照第六部分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教学资格

    第十六条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探索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参加教研活动,积极进行社会调研,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十七条每年引进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青年教师应自觉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大学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等教育理论与技能课 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与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条凡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各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指导下,参加1—2门课程讲授。

    第十九条凡担任过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工作程序的在职助教,经各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二十条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并独立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从事必修课教学的教授、副教授一般应独立担任二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担任必修课教学任务的正、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二级学院在聘正、副教授的80%。二级学院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上基础课。

    第二十一条因教学需要,各二级学院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二)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二级学院聘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6课时。

    (三)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各二级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

    (四)凡不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者已具备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经开课部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按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各二级学院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教师的学历、学位、身份证、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的新教师;

    (二)对拟开课未经培训或培训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四)对拟讲课但以往讲课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必要准备者。

    第二十四条无特殊情况不能聘请在读研究生兼任教学工作。

    第四章教材编选

    第二十五条编选教材必须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教材充实可靠、文字简明生动,符合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采用教育部推荐并获奖的全国统编教材,也可选用其它合适的教材或自编讲义,并规定必要的参考书目。同一年级所采用的教材应当稳定,不宜中途更换。少数新开课程或选修课程尚无合适教材或自编讲义,必须编写讲授提纲。教材、讲义或讲授提纲,必须在上课前发给学生。全校公共课程教材选用应在教学部门建议基础上由教务处统一审核确定。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教材选用,应经二级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填报教材选用申报表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材部门统一订购。

    第二十八条教材只限订购一届学生使用,并报教务处长批准,教材科方能办理订购手续。

    第五章课堂教学

    第二十九条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课时数或计划学分数制定,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应认真落实,不得随意更动。如需更动,须提出申请,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各门课程都要有教材或讲义,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掌握技能的练习题、思考题和实训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三十一条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进度表,编制授课计划。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

    第三十二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抓住各章节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三十三条要坚持专业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教学工作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三十四条新开课程和开新课教师应在充分准备基础上编写好教案,对各个教学环节按教学要求作好准备。

    第三十五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反映本学的新成果、新进展;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语言表达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第三十六条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支持那些具有创造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三十七条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和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当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对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或授课计划。

    第三十八条开课伊始,教师编制授课计划时除教学目的、重点、难点、教学进度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课时中所占的比重,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做好考勤记录,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三十九条教师要逐步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掌握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等。

    第六章实践教学

    第四十条实践教学包括专项性实践教学和综合性实践教学。综合性实践教学,如参观学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劳动、教学考察、校外顶岗实习等;专项性实践教学,如实验、写作、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都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经教务处长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参与指导学生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校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对所带领的学生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都负有全面责任。活动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付诸实践。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汇报。

    第四十二条凡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实训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应用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逐步得到系统培养,学会利用现代技术、方法和步骤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三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言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顺利进行。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部门,必须遵循教学优先原则,热情服务,首先保证满足教学需要。

    第四十四条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也不得随意减少课时,教学中应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第七章作业要求

    第四十五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必需的作业量,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

    第四十六条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四十七条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左右,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认真修改并记载,对 无故缺交作业者,视情节轻重,教师有权提出建议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八条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教研室应根据专业要求,制定最低作业量和批改要求。

    第四十九条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要检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条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实践(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二级学院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组织好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每个学生都要按照要求,独立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

    第五十一条要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指导,学生必须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要求,选定本专业方面的课题。选题形式可采取学生自选和各二级学院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审定。

    第五十二条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必须是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指导能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位指导教师一般以指导十人以内学生为宜。

    第五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的管理,成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组,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具体任务是: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教师并分配指导任务;统一审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情况;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五十四条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践成果应根据《山东管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组织答辩或鉴定。评定成绩时要坚持标准,经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讨论确定。其成绩作为学生是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考试考查

    第五十五条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要求和考试考查目标确定合适的考核方式。

    第五十六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尽可能大,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着重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全校所有理论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试卷库”;实践性课程要分项建立 科学、具体、可供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教考分离。期末考试应编制至少A、B、C、D四套试卷,其题量、难度相当,经教研室主任确定、各学院教学院长审定后,由教务处择 用一套,另三套试卷备作补考用。

    第五十八条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考试考查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考试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客观。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试卷和考试情况小结等送教务处存档,同时任课教师应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以利于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章教学纪律

    第六十条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原则上不得中途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为优化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按排定的课表、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并已按规定办好请假手续的,各二级学院应作好妥善安排。

    第六十二条教师不得任意分班或合班上课。若因教学需要,确需分班或合班上课,应由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分班或合班上课。

    第六十三条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宣讲伪科学、反科学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必须严肃教学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反教学纪律并引起不良后果的教师,将根据《山东管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章教研活动

    第六十五条教研活动是学校组织教学、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常规管理、抓好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进行教育研究、推进教育改革的基础活动。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该项工作。

    第六十六条教研室是组织教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抓好教研室建设。

    第六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必须制定教研活动管理办法。每学期开学初各教研室应制定学期教研活动计划,报各二级学院备案;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应制定统一的综合教研活动安排,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第六十八条教研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安排一次,各教研室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和活动记录,期末向各二级学院作总结汇报。

    第六十九条教研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讨论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定。

    (三)讨论或制定教学大纲及其实施办法。

    (四)讨论授课计划和教材处理意见。

    (五)讨论教学重点、难点,协调教学进度。

    (六)讨论试卷命题原则及考试、考查评分标准。

    (七)确定学生必读、选读书目,推荐阅读报刊,制定必要阅读量及其检查办法。

    (八)组织听课与评课。

    (九)讨论教学实验及实验室建设。

    (十)讨论作业批改及批改量。

    (十一)讨论、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

    (十二)研究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问题。

    (十三)研究专业教学改革问题。

    (十四)制定、修订实习、实训人才培养方案、大纲。

    (十五)交流教学经验和心得体会。

    (十六)开展试题库建设或试卷库建设。

    (十七)开展教学研究、交流科研成果。

    (十八)组织教学参观或教育调查。

    第七十条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教材或学生必读教学参考书。

    (二)拟订本教研室教师授课方案。

    (三)负责制定学期教研活动计划。

    (四)处理教研室内日常教学问题。

    (五)检查作业布置及批改情况。

    (六)检查教师授课计划落实情况。

    (七)组织听课、评课,检查教师听课情况。

    (八)组织完成本室所承担的学生实习、实训任务。

    (九)审定或委托教师审定考试试卷,检查学生成绩的评定。

    (十)组织召开本专业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的反映。

    (十一)负责联系校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或与社会兄弟院校同行的横向交流、服务。

    (十二)组织年终教师考核和评选优秀教师工作。

    (十三)总结汇报教研活动。

    第十二章教师进修

    第七十一条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制定进修计划,坚持以在职进修为主,脱产进修为辅;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授课技能,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十二条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国内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进修,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和应用类课程,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三条新毕业分配来院工作的青年教师应参加岗前培训、社会实践,并到教学第一线进行锻练。本科毕业的青年助教,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其逐步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专题研讨班、讲习班等途径进行业务提高。

    第七十四条二级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落实好每学年的教师培训计划。在选派半年以上外出进修时,必须根据年度计划进行目标培训。

    第七十五条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并交师资管理部门备案。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二级学院和校师资管理部门联系一次,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所在各二级学院、教研室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师资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复印件)、成绩单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察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六条对优秀中青年教师,各级各类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学校优先考虑派遣进修。

    第十三章德育要求

    第七十七条所在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已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要求是: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已,做学生的表率;

    (二)要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中;

    (三)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良的学风;

    (四)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七十八条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师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对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坚持无产阶级立场,明确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负有重要责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改革教学方法。

    第七十九条中青年教师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均应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言传身教;要及时解决学生在思想上的问题;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对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也可将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处理;参与组织好本班的劳动教育、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综合性实践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十条将教书育人情况列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升职晋级、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章教学考评

    第八十一条教师教学工作要以其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八十二条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

    第八十三条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做出书面总结。

    第八十四条教学管理人员要深入课堂听课。主管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次,教学主管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6次,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10次,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得少于6次,教师听课不得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八十五条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可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

    第八十六条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师课堂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形式可分为自我评估、学生评估、同行评估、领导评估、督导组评估。

    第八十七条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罚、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如与本规程的有关条款相矛盾并在本规程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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